• 机构概况

  • 法律法规

  • 工作制度

  • 服务信息

  • 应急管理

  • 公共资源交易

  • 社会公益

  • 监督投诉

  • 办事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工作年度报告

社会公益 首页 > 院务公开 > 社会公益 >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发表时间:2018-12-22 10:08 阅读次数: 字体:A+ A- 【关闭】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特需医疗服务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各类生活费用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费用、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增减肥、增高、健康体检、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3、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自用保健、按摩、治疗和检查器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近视眼矫形手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爱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频普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液疗、氧疗、康复性训练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急救除外);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医疗费;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因违法违规、自杀、酗洒、打架斗殴或他人故意伤害发生的医疗费,戒毒费用;女工生育费用,各种不育不孕症;工(公)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及费用。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医保年度

在线咨询

预约挂号
 0771
2637088
电话咨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