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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奖惩办法

发表时间:2018-12-21 16:14 阅读次数: 字体:A+ A-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完善医院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特重新修订医院《职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医院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奖励和惩罚两部分,奖励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惩罚有批评教育、经济处分、停止处方权、待聘或解聘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医院对获得以下荣誉称号者给予表彰奖励:

  (一)获得全国劳动模范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得全国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该集体每人200元。

  (二)获得省级劳动模范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省部级先进集体、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该集体每人100元。

  (三)获得市(厅)劳动模范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市(厅)先进工作者,省级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100元;获得市(厅)级先进集体、省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该集体每人50元。

  (四)获得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市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50元;获得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市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该集体每人30元。

  (五)获得医院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一次性奖励50元;获得医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科室每人30元;获得五好家庭每户奖励30元。

  (六)获得政府各部门授予的单项奖(包括工会、财务、人事、环保、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省级每人一次性奖励100元,市级奖励50元,城区级奖励30元。

  第五条 医院对完成科研课题给予奖励。

  (一)获得卫生部或自治区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一等奖者,奖励3万元;获得二等奖者,奖励2万元;获得三等奖者,奖励1万元(上述奖金,课题负责人占50%)。

  (二)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或科技进步一等奖者,奖励1万元;获得二等奖者,奖励8000元;获得三等奖,奖励5000元(上述奖金,课题负责人占50%)。

  (三)获得市卫生系统科研成果一等奖者,奖励5000元;获得二等奖,奖励3000元;获得者三等奖者,奖励2000元(上述奖金,课题负责人占50%)。

  (四)能按科研计划完成课题,通过鉴定,给予课题组人员以下奖励(其中40%以上发给课题负责人):

  1.完成国家级课题奖励1000元;

  2.完成省(部)级课题发给800元;

  3.完成市(厅)级课题发给500元。

  (五)凡上述科研项目同时获得二项以上奖项者,按最高奖金额给予奖励,不设重复奖状。

  第六条 医院对在申报职称有效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一级杂志(中华系列杂志)正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元,报销版面费;在国家二级杂志(卫生部主办的中国系列及临床系列或本专业核心杂志)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100元,报销版面费;个案报道报销版面费。

  (二)医院组织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技术、外语等竞赛中获奖,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同等奖励。

  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阻断和避免重大医疗事故、重大药品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等发生,使国家、集体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视情况给予奖励100~500元;当事人因公负伤的,按公伤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于发现并及时制止避免火灾、盗窃以及其他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案件或见义勇为者,视情况给予100~500元;当事人因公负伤的,按有关公伤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积极撰稿,正面宣传医院三个文明建设、技术创新、医德医风、行风建设等情况,被新闻媒体录用,在报纸或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报道的,中央级按每篇稿酬的五倍、省市级每篇按稿酬的三倍给予作者奖励。

  第十条 医院设立精神文明奖。

  (一)在本职工作中尽心尽职,对服务对象热情、周到,职业道德好、技术精,受到社会、病人赞扬的,给予受赞扬的科室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中央级新闻单位赞扬奖励300元,省级奖励100元,市级奖励50元;2.卫生厅通报表扬奖励100元;市卫生局通报表扬奖励50元;3.对于拾金不昧、利用休息时间参加义诊活动,医院给予通报表扬。

  (二)参加重大抢险救灾或突发性事件抢救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通报表彰的,国家级奖励300元,省部级奖励200元,市厅级奖励100元,局级奖励50元。

  第三章 惩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院人事考勤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工半天者,除扣当事人半天工资外,另加扣50元;当年旷工三天(含累计三天)者,除扣当事人的工资外,另作待聘处理;当年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按解聘处理。

  (二)上班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扣半天工资,并加扣20元。

  (三)违反值班制度,脱岗一次扣50元,由于脱岗造成的严重后果,参照有关条款处理。

  (四)在上班时间内有经商、炒股、中介活动、干私活等违章违纪行为者,科室给予批评教育,每次扣200元;年内累计3次者,由科室、班组呈报分管的职能科室批准后在原科室作停职检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

  (五)违反医院有关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从事医疗或其他服务者,按旷工处理,其收入一律交公,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00~500元。

  (六)不挂牌服务的工作人员,检查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元。

  第十二条 医院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工作不服从分配或调动者,由医院人事部门作待聘三个月处理,仍不服从分配者,按旷工处理。

  (二)在职工内部扯是非、辱骂他人、制造矛盾、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赌博,或恐吓他人等,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者,扣当事人100~500元:累计3次者,作解聘处理;致人伤亡的,追究肇事者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于临床、医技科室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在七天内,院级领导在十五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50~500元。

  (四)水电后勤保障部门不按医院有关规定维护、修理水电设施,影响科室正常工作,引起相关科室投诉的,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或科室)50~300元。

  (五)违反采购制度,形成物资积压、浪费、报废等,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退货或赔偿,并视情节扣100~500元。

  (六)违反保管制度,形成物资丢失、损坏、浪费等,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视情节扣100~500元。

  (七)违反医院水电有关管理规定,不通过水电表自行接驳水电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元:因使用电器造成火灾事故的,追究肇事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八)凡违反医院住房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当事人100~500元。

  (九)由于工作失职、脱岗或违反医院综合治理有关规定,造成医院财物被盗的,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100~2000元和行政处分。

  (十)违反医院有关规定,不在指定场所停放各种车辆,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元。

  第十三条 医院对违反有关医疗服务规定的处理。

  (一)任何科室人员,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治疗技术操作常规、规程的,视情况轻重,按以下条款处理:

  1.造成一般差错,扣责任人50~100元。

  2.造成病人投诉或造成医院不良影响,扣责任人100~200元。

  3.造成严重医疗差错、事故、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扣责任人200~1000。

  4.造成赔偿的,由该科室承担赔付总额的50%,其中当事人需承担科室赔付额的30%(个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2万元)。

  (二)发生医疗差错事故,个人隐瞒不报者扣当事人200元;科室隐瞒不报者,扣科室500~1000元。

  (三)院内急会诊,不按规定时间到位的扣迟到者50元;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急诊不按时出车、出诊,扣当事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相关条款处理。

  (四)违反首诊(接)负责制,互相推诿病人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由于推诿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条款处理;拒诊、拒收病人造成病人转诊的,扣责任人100元。

  (五)急危重症病人检查、收住院或转科治疗,无医护人员护送的每次扣科室100元,同时扣责任人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条款处理。

  (六)开人情处方者扣当事人50~100元;开假疾病、假手术证明者,每次扣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待聘或行政处分。

  (七)不按医院规定或科室承诺出具各种检查报告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元。

  (八)违反医院规定,私自把能够在院内完成的检查、诊断、治疗病人介绍到院外进行,发现一次扣当事人200~1000元;再次发现的给予待岗解聘处理。

  (九)不按照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书写,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医生20元;病人出院后7天内病历应归档,否则按每份病历扣科室300元;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住院病历丢失的,按每一份病历扣责任人300元;蓄意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扣当事人500元,由此而引发的经济纠纷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漏报疫情,每漏报一例扣当事人50元,因漏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责任人100~300元,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对于不维护医院利益,违反医院有关规定,将病历或医疗资料以各种形式私自透露给患者或病人家属,造成医疗纠纷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视情节轻重扣100~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医院对违反物价和财务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少收钱、少记帐,除按实际金额赔偿外,属个人行为的,扣当事人100~300元,情节严重的按待聘或解聘处理;属科室行为的,按实际违规金额加倍扣科室。

  (二)因工作疏忽少收或漏收费的,由当事人负责追回或补足少收或漏收部分,并扣当事人50元。

  (三)违反物价收费政策,乱收费、多收费的,除将非法收入部分从科室扣出并退还给病人外,视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未经申报批准而科室自立项目收费的,发现一次按每个项目扣责任科室100~1000元。

  2.不按标准收费或分解收费的,按查出多收金额加倍扣责任科室(或责任人)。

  3.有医嘱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而收费的,按查出多收金额扣责任人。

  (四)收费人员上班时间拒收交款,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

  (五)挂号、收费人员因不备足零钱少找补给病人,或因收现金不唱票而造成纠纷的,发生一次扣当事人30元。

  (六)私自收取病人的医药费、检查费等据为已有,除如数退还给病人外,属个人行为的,扣责任人100~10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属科室行为的扣科室500~2000元,并给予科室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七)凡发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立即调离岗位,调查处理期间按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的,按《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药政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违反医院药品采购程序,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实际损失金额的l0~50%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二)违反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管理规定,造成失窃、盗用、滥用或放射性污染者,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100~5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医院对违反设备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各种设备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对报废设备要妥善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违者加倍追究科室或责任人违法所得;并扣科室或责任人100~1000元。

  (二)设备购置没有按医院设备采购程序办理,盲目购置,造成设备闲置和医院经济损失者,扣相关科室100~1000元,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三)违反设备操作规程,造成医疗设备或仪器的损坏,影响病人诊断、检查和治疗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100~1000元;蓄意毁坏设备或仪器者,责令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并按辞退处理。

  (四)设备维修部门不按照医院有关管理规定维护、修理医疗设备,影响科室正常工作,引起相关科室投诉的,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或科室)50~300元。

  第十八条 医院对违反职业道德及行业纪律“八不准”规定的处理:

  (一)索要病人或病人家属的“红包”或财物者,除如数退还给病人外,按索取财物价值的2~5倍扣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待聘处理及行政警告处分。

  (二)暗示、要求病人或家属宴请或组织各种娱乐性消费的,扣参与者每人100~300元,并给予发起者行政警告处分。

  (三)对病人或家属赠送的“红包”礼品等,不上交而占为己有者, 除责令上交退回外,按收受金额的2倍扣当事人。

  (四)冒用病人的名义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卡(统筹)取药、检查、治疗等,由当事人负责支付所有费用(包括医疗保险部门对医院的处罚费用等),扣当事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五)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药品、器械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器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促销费、开单费、统方费等变相回扣2天内不交公的,除如数上交外,扣当事人500~20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按待聘或解聘处理。

  (六)使用自费药、贵重药、特批药或自费检查项目等,未经病人同意或未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造成病人经济纠纷的,该部分的开支由科室(或责任人)自负,并扣直接责任人50~100元。

  (七)私自向病人搭售各种医疗保健药品、物品等,发现一次按所售物品价值2倍金额扣科室(或当事人)。

  (八)违反保护性医疗原则,歧视精神病、艾滋病、性病、未婚先孕等病人或泄露病人隐私造成纠纷的,扣责任人100~300元。

  (九)利用职务之便对病人进行性挑逗或性骚扰,扣责任人500~1000元,给予待聘处理;再次触犯的给予解聘处理。

  (十)违反医院首诊负责制,把能为病人解决的问题推给病人自己解决而引起病人投诉的,扣当事人100元。

  (十一)因服务态度不好(如语言不文明、解释不耐心、工作不认真、冷落怠慢病人等),引起病人或病人家属反感而投诉的,扣当事人50元;工作期间与病人吵架,每次扣100元;无理辱骂病人每次扣100元;无理与病人或病人家属打架的,扣当事人3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当月劳务费。

  (十二)被新闻单位公开曝光批评,经调查核实无误的,每次扣科室或当事人,中央级扣1000元(个人500元)、省市级扣500元(个人3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医院第 届职代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医院《医德医风奖惩条例》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凡经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均以文件形式全院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职代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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