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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检查考核制度

发表时间:2018-12-21 16:03 阅读次数: 字体:A+ A- 【关闭】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促进院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更加规范化,确保院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实施

  1、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监督检查,由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检查时,对各科室(部门)院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院务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

  2、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科室院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时,对不合格项目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及时纠正,并进行复查验收。

  3、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检查结果定期在院务公开栏或其他公开形式中公布。

  4、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或科室公开检查分析报告。

  5、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检查工作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二、检查工作的考核

  1、各职能部门、科室不配合院务公开领导小组检查小组工作的,在院周会上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院务公开”反映的意见或建议,科室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扣罚院长奖励基金,并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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