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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8-12-21 16:08 阅读次数: 字体:A+ A- 【关闭】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根据《南宁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参照《南宁市卫生局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开制度是指根据有关规定,依申请、审批后将本单位办事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原则

  (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二)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八)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形式

  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医院网站、局域网;

  (二)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栏、宣传栏、公告牌、提示牌、电子触摸屏等;

  (三)设立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意见箱、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办事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二)办理流程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依法非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办理时限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七条 办事公开的组织保证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切实抓好各部门(科室)办事公开的实行。

  (二)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具体责任,监督小组对办事公开的形式、内容以及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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